114年度司聲字第763號
相 對 人 合春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00號民事判決確定,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該事件訴訟費用
僅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490元,已由聲請人先行墊付,有聲請人提出之繳費單據影本在卷
可稽,並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驗無誤。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7,490元。
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