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執事聲字第76號
異 議 人 嘉德製革實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連恭賢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柯國忠 住○○市○區○○路000號0樓 相 對 人 戴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陳美娥
上列
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
異議人對於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67956號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
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6795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民國114年5月3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8日具狀聲明異議,未逾不變期間,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送請法院裁定,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
略以:相對人戴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戴勵公司)於94年1月19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為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銀行)設定最高限額
抵押權新臺幣(下同)4100萬元(下稱系爭抵押權),
嗣合庫銀行持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972號
支付命令為
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
聲請執行
拍賣系爭不動產,經執行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71095號(下稱71095號)執行事件受理,後經併入本院113年度司執字67956號
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又伊於113年1月1日向相對人戴勵公司承租系爭不動產作為廠房使用,租賃期間為113年1月1日至116年8月31日(下稱系爭租賃關係);而執行法院於系爭執行事件程序中,以114年4月9日
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終止系爭租賃關係,
惟系爭租賃關係於系爭不動產
查封前即已存在,伊因此投資裝潢設備、聘用員工,若終止系爭租賃關係要求伊遷出,有損勞工生計及營運,
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
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此觀
民法第866條第1項、第2項、第881條之17規定即明。故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復就同一不動產與
第三人訂立
租賃契約,致影響於抵押權者,依上開規定,不問其契約之成立,在抵押物扣押之前後,對於抵押權人當然不生效力,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於拍賣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除去其租賃關係,依無租賃狀態逕行強制執行(司法院院字第1446號解釋
參照)。又所謂抵押權受影響,係指抵押權人屆期未受清償,實行抵押權時,因抵押物上有成立於
抵押權設定後之負擔,影響抵押物之交換價值,致無人應買或出價不足以清償
擔保債權之情形而言。是於執行法院核定之最低拍賣價額,經拍賣無人應買,或出價低於底價而流標,減價後之最低價額,已不足清償擔保債權時,即得認影響抵押權,而除去租賃關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5號裁定意旨參照)。
㈠、異議人主張相對人戴勵公司於94年1月19日以系爭不動產為相對人合庫銀行設定系爭抵押權,嗣合庫銀行持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972號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拍賣系爭不動產,經執行法院以71095號執行事件受理,後經併入系爭執行事件執行;伊於113年1月1日與相對人戴勵公司成立系爭租賃關係,而執行法院於系爭執行事件程序中,於114年4月9日以系爭執行命令終止系爭租賃關係
等情,業經本院調取71095號、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
堪可認定。
㈡、又系爭執行事件程序進行中,執行法院以系爭不動產有系爭租賃關係存在、租賃期間自113年1月1日至116年8月31日止、拍定後不點交為拍賣條件,先後於114年2月12日以底價1億3779萬元進行第1次拍賣、同年3月5日以底價1億1712萬4000元進行第2次拍賣、同年4月2日以底價9956萬2000元進行第3次拍賣,均無人應買等情,有系爭不動產拍賣公告、拍賣筆錄
可稽(系爭執行事件卷二第155至159、203、217至221、285、299至303、359頁),
足徵系爭租賃關係存在確影響拍賣價格與第三人承買意願,導致無人應買。參以系爭租賃關係長達3年8個月之久,若不將之除去,致長時間無人應買,實有礙於抵押權之實行。
揆諸前開說明,
合庫銀行以系爭租賃關係存在於系爭抵押權之後,影響抵押權實行為由,聲請執行法院除去系爭租賃關係,並經執行法院以系爭執行命令終止系爭租賃關係,有民事聲請排除租賃權狀、系爭執行命令
可參(系爭執行事件卷二第387至第397頁),自與
前揭規定無違。從而,異議人
主張系爭租賃關係於系爭不動產查封前即已存在,為合法租賃,終止系爭租賃關係將造成其權益受損云云,聲明異議,難認有理。綜上,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異議,核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113年司執字067956號 財產所有人:戴勵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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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重測前:番子寮段188-33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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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重測前:番子寮段188-35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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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重測前:番子寮段188-22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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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重測前:番子寮段188-2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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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重測前:番子寮段188-11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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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重測前:番子寮段188-23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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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重測前:番子寮段188-21地號。內有部分法定空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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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重測前:番子寮段188-25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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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重測前:番子寮段188-32地號。內有部分法定空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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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重測前:番子寮段188-34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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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重測前:番子寮段188-29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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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重測前:番子寮段188-24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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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重測前:番子寮段188-36地號 | | | | | | |
|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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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南市○里區○○段0000○0000○0000地號 -------------- 臺南市○里區○○里○○○0○00號 | | | | | |
| | 重測前:番子寮段46-2建號,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 | | |
| | 臺南市佳里區唐盟段1155、1156、1157、1158、1159、1160、1161、1162、1164、1165、1166地號 -------------- 臺南市○里區○○○0○00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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