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執事聲字第79號
抗 告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異議人與
相對人陳昭彰間
聲明異議事件,
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再抗告,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惟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