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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繼簡字第 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3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准依如附表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由兩造每人各負擔新臺幣捌佰捌拾元。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丙○○於民國112年1月1X日死亡,其喪偶,兩造為其子女,故兩造為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各2分之1。又原告前曾訴請分割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經本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2號判決准予分割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之存款及股票遺產之孳息尚未及分割,原告為此爰訴請判決分割之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丙○○於112年1月1X日死亡,其配偶丁○○已於84年8月X日死亡,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丙○○之子女,為被繼承人丙○○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為每人各2分之1。又原告前曾訴請分割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經本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2號判決准予分割確定在案,惟如附表所示之存款及股票遺產之孳息尚未及分割。再兩造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系爭遺產亦無法律所規定不得分割之情事存在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1件、戶口名簿影本1件、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各1件、股利支票影本8件、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交易明細及餘額資料表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2號分割遺產事件卷宗核閱詳,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認為實在。從而,原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被繼承人丙○○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將兩造所繼承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經核該分割方式對於兩造堪認公平合理,且被告對於該分割方式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從而,原告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應依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方法分割。
丙、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1條第2款、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附表:被繼承人丙○○之遺產
分割方法: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即每人各2分之1分配。
編號
項   目
數量或金額
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
新臺幣17元之孳息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60,671元之孳息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500,000元之孳息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10,000元之孳息
彰化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3元之孳息
彰化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77,579元之孳息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00,000元之孳息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50,000元之孳息
彰化商業銀行總部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6,000,000元之孳息
10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200,000元之孳息
11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50,000元之孳息
12
彰化商業銀行總部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550,794元之孳息
13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230,000元之孳息
14
彰化商業銀行延平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1,053元之孳息
15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500,000元之孳息
16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200,000元之孳息
17
彰化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98元之孳息
18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500,000元之孳息
19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60,000元之孳息
20
彰化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2,844元之孳息
21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260,000元之孳息
22
彰化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1,367元之孳息
23
中華郵政公司台南東城郵局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016元之孳息
24
惠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28,000股之孳息
25
利翔航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7,940股之孳息
26
華榮股票
7,877股之孳息
27
彰銀股票
71,921股之孳息
28
臺鳳股票
114股之孳息
29
旺宏股票
58股之孳息
30
開發金股票
10,801股之孳息
31
台泥股票
38,867股之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