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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繼訴字第 1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30號
原      告  謝胡好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王廉鈞律師
被      告  A03 
            A04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辛○○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A03、A04對被繼承人A05之繼承權不存在
被告A03應返還原告新臺幣2,182,023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A04應返還原告新臺幣2,182,023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被繼承人A05(民國114年2月12日死亡)為原告與配偶己○○(已於103年1月8日死亡)所生之子,而被告A03、A04則係被繼承人A05與前妻A06所生,兩造為祖孫關係。被繼承人A05生前與他人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分之1,下稱系爭土地),而被繼承人A05與其他系爭土地共有人於113年7月7日將系爭土地售予第三人誠銳建設有限公司,並約定被繼承人A05取得系爭土地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4,364,046元,被繼承人A05於受領上開買賣價金前即因病逝世,依繼承法律關係,上開買賣價金應由被繼承人A05之繼承人受領,遂由被繼承人A05所生二子即被告A03、A04各分別受領2,182,023元。
(二)惟被告A03、A04長期對被繼承人A05不聞不問, 從未主動關心或扶養被繼承人A05,甚至曾於被繼承人A05親友面前出言侮辱被繼承人A05,諸如以臺語稱被繼承人A05「係無效啦」、「係無路用」、「撿角」等語。另被繼承人A05死亡前數月因罹有肝炎身體健康出況不佳,先於113年6月一度因吐血而急診送醫,後被繼承人A05於113年9月11日至同年月16日在麻豆新樓醫院共住院6日;再於113年10月11日至同年月24日在諸元內科醫院共住院24日;又於113年11月23日至同年12月3日在麻豆新樓醫院共住院11日;另於114年2月10日於麻豆新樓醫院急診待床,同年月12日於麻豆新樓醫院住院並於當日死亡,惟上開期間,被告A03、A04雖知悉被繼承人A05病情嚴重而住院,然被告A03、A04均未曾至醫院看望或照顧被繼承人A05,亦未曾主動關心或詢問被繼承人A05之病況及恢復程度,均由原告A01、證人甲○○、證人乙○○等親屬共同協力照顧,僅於被繼承人A05離世前1晚經通知被告A03、A04後,除被告A03首次至醫院探望被繼承人A05並於隔日即行離去,而被告A04則從始至終未曾於被繼承人A05生前住院時探望或照顧被繼承人A05,況被告A03、A04明知上述期間被繼承人A05病重且數度住院,然被告A03、A04仍數度出外玩樂,固然出遊玩樂正常活動,惟從其等當時均對病重父親不聞不問之態度以及其貼文外出遊玩照片上之笑容,對比原告當時無比憂慮其子即被繼承人A05之病情以觀,被告A03、A04行為著實令人心寒,益見其等確實不肖。甚且,被繼承人A05於114年2月12日於醫院離世,而為人子者常情而言應沉溺悲痛之中,無外出遊玩之心,然被告A03、A04竟於114年2月24、25日仍外出遊玩,足見其對實際上對被繼承人A05毫無任何父子情份可言,令身為被告A03、A04祖母之原告實無比寒心。而因上開被告A03、A04種種不肖行為,致被繼承人A05精神上長期受有莫大之痛苦,生前曾數度向友人表示其死後財產不願讓被告A03、A04繼承。
(三)被告A03、A04原為被繼承人A05遺產之第一順 序繼承人,然被告A03、A04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喪失繼承權之事由,且經被繼承人A05生前表示被告A03、A04不得繼承其財產,依法被告A03、A04即喪失對被繼承人A05之繼承權,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應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A05之母即原告繼承被繼承人A05之遺產,原告自得基於第二順序繼承人之地位訴請確認被告A03、A04對被繼承人A05之繼承權不存在,且被告A03、A04無繼承權卻各分別受領屬於被繼承人A05遺產中之系爭土地買賣價金2,182,023元,原告亦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等規定,請求被告A03、A04各返還給付2,182,023元予原告。
(四)為此聲明:
  ⒈確認被告A03、A04對被繼承人A05之繼承權不存在。
  ⒉被告A03應給付原告2,182,0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⒊被告A04應給付原告2,182,0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A03、A04答辯略以:
(一)被告A03、A04要無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喪失繼承權之情事,且該條喪失繼承權之事由,係為民法繼承篇所稱表示失權之情事,亦即須經被繼承人於生前明確表示被告有何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因此不得繼承,被繼承人A05於生前亦未明確表示被告有何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而不得繼承。
(二)原告固稱被繼承人A05於生前曾數度向友人表示其死後財產不願讓被告A03、A04繼承云云,惟翻遍原告之書狀未曾見有何被繼承人A05表示失權之證據,顯見原告訛稱被繼承人A05曾表示失權乙情,要真實。次者,原告另稱被告A03、A04長期對於被繼承人A05不聞不問,從未主動關心或扶養被繼承人A05,甚至冒出言侮辱被繼承人A05云云,惟依被告A03與被繼承人A05之對話紀錄,足徵被告A03與被繼承人A05均有相互聯繫、關心,且會時不時傳送照片或影片連結,互相聊天,另被繼承人A05亦會向被告A03述說其近期面臨之經濟困難,而被告A03便會施以援手,或主動詢問被繼承人A05是否需要金源。再者,由被告A03、A04所提出之被繼承人A05生病嘔血之清潔照片及被繼承人A05臥病在床之照片,被告A03、A04於被繼承人A05生前住院期間,亦曾前往照護被繼承人A05,另被告A04於114年2月9日因發生車禍住院治療,亦可徴被告A04於114年2月間要無故意不至醫院照護被繼承人A05乙情。準此,自上開種種以觀,原告A01辯稱被告A03、A04對於被繼承人A05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要不可採信。
(三)本件被繼承人A05於生前僅有被告A03、A042名子,依一般民間常情,除非子嗣有重大之虐待之情,否則縱偶有口角,父母仍願將畢生戮力所得交予子女,以協助子女未來發展。而被繼承人A05生前與被告A03、A042名子嗣互動稱良好,且被繼承人A05生前亦無表示被告有何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而有不得繼承之情事,實難認原告A01所稱要屬真實。況被繼承人A05疑於生前屢屢遭證人即其胞兄即甲○○以及胞妹即乙○○煩擾,命被繼承人A05交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惟因被繼承人A05嗣於變賣上開土地期間逝世,證人甲○○、乙○○方予以作罷,足見本件訴訟似欲透過原告A01即被繼承人A05母親之名義,行謀取被繼承人A05生前財產之舉,以利避免財產落入子姪之名下。故本案訴訟之提起,其心實屬可議。
(四)為此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事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之訴,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本件原告主張被告A03、A04對被繼承人A05之繼承權不存在,依法原告為被繼承人A05之繼承人,既為被告A03、A04所否認,則被告A03、A04對被繼承人A05之繼承權是否存在,於兩造間之法律關係即不明確,有損害原告私法上權益之危險,而此項危險並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故原告提起本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其提起本訴,於法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另按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而該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最高法72年度台上字第4710號號判決、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要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A03曾以台語稱被繼承人A05「係無效啦」、「係無路用」、「撿角」等情,以及於被繼承人A05生前臥病在床之時,被告A03、A04竟未予探視照護,並經被繼承人A05表示其等不得繼承等情,業據證人即被繼承人A05生前友人庚○○到庭證述:「(被繼承人A05生前有沒有曾經向證人表示他的財產不要讓被告A03、被告A04繼承?)有。」、「(時間、地點?)第1次是在被繼承人A05的洗車廠,因為我的車都給他洗,問他有沒有結婚,他說離婚了,兩個小孩,我說為何都沒有看過他的兩個小孩來這邊,他說小孩住臺南,很少回來,很少再過問他。被繼承人A05說他沒有什麼財產,改天如果有家產,也不可能是兩個小孩的,要給他哥哥處理,因為他說那是家產。被繼承人A05生病在去年7 、8 月左右,是我帶他去麻豆掛急診的,第1次住院看醫生,我問他生病誰去照顧他,他說我沒有財產,小孩為什麼要來顧他。」、「(被繼承人A05有明確說是家產不要讓被告二人繼承?)我有問被繼承人A05工作有勞保,他說沒有要給被告,因為他生病的費用都是他哥哥及嫂嫂在處理,如果有勞保要補給他哥哥、嫂嫂不給小孩繼承。」、「(被繼承人A05有無跟證人抱怨或目睹被告對被繼承人A05不尊重及不孝順的行為?)被告A03會用台語叫被繼承人A05『沒用的』(音似無效的)。」、「(證人聽被繼承人A05講的還是被告A03講的?)5、6年中秋節在被繼承人A05的洗車廠烤肉,當場聽被告A03講的,我們在場還有質問被告A03為何這樣叫他爸爸。」、「(認識被繼承人A05這段期間,被繼承人A05有無跟證人說過抱怨過被告不孝的內容過?)就是不會回去看他,也不會問他生活好不好,有這兩個小孩跟沒有一樣,是他親口說的。」等語;證人即被繼承人A05生前友人丙○○亦到庭證述:「(跟被繼承人A05認識多久?)十幾年。」、「(在被繼承人A05生前,有無跟證人說過不要讓被告2人繼承?)差不多6年前,被繼承人A05在哥哥的洗車廠工作,他那時有喝酒,他說生到兩個小孩不孝,只會回來拿錢,我說他家有錢幹嘛擔心,他說那都是家裡面的,小孩回來只會要錢,如果要不到錢,小孩就當他是畜生一樣,後來我就不會問他這個問題了。後來在3年前,我在西港慶安宮前遇到被繼承人A05,因為他來找我買東西,我就跟他聊天,被繼承人A05說地跟房子都是長輩的,我就說被繼承人A05自己有錢,被繼承人A05就說他有錢也不給他的孩子,他就哭出來。我就發覺被繼承人A05氣色不好,被繼承人A05說不好就不好,我說有天如果怎樣要怎麼辦,被繼承人A05說他哥哥會幫他處理。」、「(證人印象中這兩次被繼承人A05有講說財產不要給被告?)對。」、「(證人有無親眼目睹被告A03、被告A04對被繼承人A05有不孝、不尊重的行為?)第1次看到被告2人是辦桌的時候大概是5年前,第2次是被繼承人A05告別式。沒有看到被告對被繼承人A05有不孝、不尊重的行為,都是聽被繼承人A05說的。」等語;又證人即被繼承人A05之哥哥甲○○到庭證述:「(被繼承人A05生前有無跟證人表示他的財產不要讓他的小孩即被告A03、被告A04繼承?)被繼承人A05在半年前開始住院,前後4次都很嚴重,被告2人都不曾來醫院看過被繼承人A05。被繼承人A05要過世的前1天,醫生問我聯絡被繼承人A05有無兒子、女兒叫我聯絡他們,我當天晚上聯絡被告A03,被告A03大概凌晨兩、三點過來,我沒有聯絡到被告A04,我有要被告A03轉告被告A04。我有問被告A03有沒有聯絡上被告A04為什麼沒有來,被告A03也沒有說的很清楚,因為那時候很緊急。被告A03到醫院時就陪在被繼承人A05旁邊,因為已經吐血第3次,吐血都是我在處理,被告A03只是幫忙拿血袋去廁所。」、「(我的問題是被繼承人A05生前有無跟證人表示他的財產不要讓他的小孩即被告A03、被告A04繼承?)被繼承人A05不舒服的時候,被告都沒有回來看,都是原告在照顧,這些都是事實。被繼承人A05講過好幾次,他的財產不要讓被告繼承,因為他覺得這些財產不是他打拼的,是祖先留下來的,他還有欠朋友錢。」、「(被繼承人A05講過時間、地點?)被繼承人A05113年在老家,因為有賣土地,他知道有這些錢,他說這兩個小孩不孝順,他不要把不要把這些錢給這兩個小孩。第2次113年第2次住院期間,我去看被繼承人A05的時候,被繼承人A05一直說這兩個兒子不去看他,這些錢撥下來,他絕對不給兩個兒子。113年第3次年底摔傷住院時,我去看被繼承人A05,被繼承人A05又重覆一次土地交易的錢不給兩個兒子,因為說完全不理會爸爸。113年底第4次在老家,因為仲介說錢要撥下來,被繼承人A05說這些錢不給他兩個兒子,因為他說兩個兒子從頭到尾沒有回來看他,他也有打電話給兩個兒子,但是兩個兒子都沒有回來。」、「(被繼承人A05總共離世前有4次住院,前3次被繼承人A05住院時,有無通知被告A03或被告A04?)我和我媽媽和被繼承人A05都有通知。」、「(這3次被告都沒有來醫院看被繼承人A05?)完全沒有,只有我跟原告去照顧。」、「(這4次的醫療費用是誰繳納?)他們連回來看都沒有回來看了,費用都是我跟原告處理。」、「(證人有無親眼目擊過被告A03、被告A04對被繼承人A05不孝及不尊重的行為?)5、6年前中秋節烤肉時跟過年時,被告A03有用台語說被繼承人A05沒有用(音似無效),在平常過年時,我叫被告A04去買東西給被繼承人A05吃,被告A04用台語說我不要買給沒用的人吃(音似無效)。」、「(這幾年被告A03或被告A04在遇見被繼承人A05時,證人有看到被告會稱呼被繼承人A05爸爸?)我確定沒有。」等語;證人即被繼承人A05之妹妹乙○○到庭證述:「(被繼承人A05離世生前,有無跟證人說過他的財產不要讓被告2人繼承,如果有,時間及地點?)被繼承人A05生病期間,第2次住院出院後,因為被繼承人A05被我們叫回來家裡,由我們照顧,在家裡明確跟我說這兩個小孩對他很不孝,生病之前打電話不接也不回,生病後打電話給他們也不回來看,這兩個小孩對他這麼不孝,賣祖產得到的錢都不要給他們。」、「(被繼承人A05之前有4次住院,證人有去醫院照顧他?)有。」、「(證人有看到被告2人去醫院照顧被繼承人A05?)沒有。被告2人在被繼承人A054次住院完全沒有來看,也沒有來家裡照顧過。」、「(被告2人有透過詢問過證人來了解被繼承人A05的病況?)沒有。」、「(證人有無曾經親眼目擊被告A03、被告A04在被繼承人A05生前有對被繼承人A05不孝及不尊重的行為?)5年前中秋節,被告A03及被告A04兩個都對被繼承人A05用台語說沒有用、撿角,被告A03還有叫被繼承人A05死一死、骨灰丟在馬桶就好了,不用浪費錢去買塔位。4年前被告A03夏天我們叫他回家看爸爸時,被告A03用台語回說沒有用、死一死就好了,骨灰丟在馬桶就好了,不用浪費錢去買塔位。兩年前的秋天,原告打電話叫他們回家,被告A03用台語說沒有用、撿角。」、「(被告2人有無再給付被繼承人A05任何費用?)沒有。」等語(以上證人正言均見本院114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稽之上開證人證述,因本件被告A03曾於被繼承人A05生前以台語辱稱被繼承人A05沒有用、撿角等語,且被告A03、A04於被繼承人A05生前亦未積極關心被繼承人A05並對被繼承人A05態度不佳,致被繼承人A05已多次表達不願讓其等繼承之意思,另在被繼承人A05死亡前接續4次住院及其中返家療養期間,被告A03、A04亦未予照護被繼承人A05,被繼承人A05因此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又再度向身旁之人表達不願讓被告A03、A04繼承其所留遺產之意思,揆諸前開說明,被告A03、A04自已該當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喪失對被繼承人A05之繼承權要件。至被告A03、A04雖辯稱有於被繼承人A05死前之4次住院及在家修養期間照顧被繼承人A05云云,然由被告A03於本院審理時當庭陳稱被繼承人A05死前4次住院時,其都有去照顧被繼承人A052至3天云云,以及被告A04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後面2次有和被告A03一起去探視照顧被繼承人A05,每次都去兩、三天云云,此除與原告所提出被繼承人A05之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所示,被繼承人A05第4次住院係於114年2月10日急診就診待床,並於114年2月12日入院當日死亡等情,而被告A04所提出其之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其上記載被告A04於114年2月9日晚上9時11分急診就醫,並於翌日即114年2月10日零時38分住院至114年2月12日出院等內容顯有不符外,亦與上開證人甲○○證述醫生在被繼承人A05要過世前1天,要證人甲○○聯絡被繼承人A05子女,而經證人甲○○當晚聯絡被告A03後,被告A03大概凌晨兩、三點才過來等情亦有出入,再參以原告所提出之臉書截圖,被告A03、A04於被繼承人A05於113年9月11日至114年2月12日接續因病住院或出院在家養護期間尚得與母親出遊,甚且於114年2月12日被繼承人A05死後不到2個星期之同年月25日,其等亦一同外出1日遊騎乘腳踏車,當時其等臉上均未見有何擔憂或哀戚之情,本院據此自難信被告A03、A04上開抗辯之情為可採,在此指明。為此,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查:
  ⒈原告主張被告A03、A04以被繼承人A05繼承人地位,受領被繼承人A05於000年0月0日生前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售予第三人誠銳建設有限公司應取得之買賣價金4,364,046元,被告A03、A04並分別受領2,182,023元一節,有專戶收支明細點交確認單影本在卷可稽,且為被告A03、A04所不爭執,而因被告A03、A04並非被繼承人A05之繼承人卻受有分得上開遺產之利益,致真正繼承人即原告受有喪失所有權之損害,原告以不當得利及繼承法律關係為請求權基礎,請求被告A03、A04各還其所受領之上揭不當利益予原告,應屬有據,是被告A03、A04應各自返還原告2,182,023元。
  ⒉另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再按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為民法第182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此係課予惡意受領人附加利息還不當得利之責任,該項利息應自受領人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起算。本件應認被告A03、A04之不當得利還債務之給付無確定期限,應自被告A03、A04受催告或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負遲延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A03、A04給付各該不當得利之利息即自被告受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均自114年8月12日(本件起訴狀繕本均係於114年8月1日寄存於被告A03、A04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附卷足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上開寄存送達應於000年0月00日生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基上,原告請求被告A03返還原告2,182,023元,及自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以及請求被告A04返還原告2,182,023元,及自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2、3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