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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聲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周雅綺
相  對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740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740號監護宣告事件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債權人,因聲請人對甲○○之債權今仍未獲償,為明瞭甲○○財產清冊之樣態,故聲請准予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5年12月23日南院崑105司執合字第124828號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各1件(均影本)附卷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