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周雅綺
相 對 人 甲○○
准許
聲請人閱覽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740號
監護宣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48條,
準用於家事
非訟事件。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740號監護宣告事件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
債權人,因聲請人對甲○○之債權
迄今仍未獲償,為明瞭甲○○財產清冊之樣態,故聲請准予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
業據其提出本院105年12月23日南院崑105司執合字第124828號
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各1件(均影本)附卷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
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