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送達代收人 陳○○ 住○○市○○區○○○路0號0樓)
相 對 人 甲○○
乙○○
丙○○
丁○○
戊○○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
相對人之
債權人,執有本院94年度執字第15580號
債權憑證,又相對人為本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6號
分割遺產事件之
被告,聲請人為查明
繼承人等之遺產繼承情形,就該分割遺產事件有
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為確保債權,有閱卷之需要,據此
聲請閱卷等語。
二、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
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
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亦
準用之。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94年度執字第15580號債權憑證、
債權讓與證明書、
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本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6號民事判決等件影本為證,
惟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6號分割遺產事件卷宗,聲請人並非該事件之當事人,雖聲請人為相對人之
債權人,而相對人為該分割遺產事件之被告,聲請人亦
核與該分割遺產事件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尚不足釋明聲請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復未提出已取得該分割遺產事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卷宗之證明,且該分割遺產事件之卷宗內,有諸多涉及被
繼承人與其家屬之隱私或個人資料,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閱覽該分割遺產事件卷宗,
要屬無據,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