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聲字第88號
相 對 人 吳應昇
上列
聲請人因
相對人與黃景間請求
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
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於本院114年家繼訴字第75號分割遺產等事件擔任黃景特別代理人之第一審律師酬金酌定為新臺幣2萬元,並由相對人吳應昇墊付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以114年度司監宣字第11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選任聲請人為114年度司家調字第8號分割遺產事件
被告黃景之特別代理人,現為法院以114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審理中,為免日後特別代理人於程序終結後,無法順利取得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之酬金情事,
爰聲請准予
酌定特別代理人之酬金,並命114年度司家調字第8號分割遺產事件之原告吳應昇先墊付特別代理人之第一審律師酬金等語。
二、
按家事訴訟事件,除
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次按法院或審判長依
法律規定,為
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
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前項及第466條之3第1項之律師酬金為
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
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又按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及第2項、第51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11號選任特別代理人、114年度司家調字第8號分割遺產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本院審酌該事件之繁雜程度
等情,爰酌定聲請人之律師酬金為新臺幣20,000元,並命相對人墊付。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