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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聲抗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抗字第75號
抗  告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聲請拋棄繼承事件,因抗告人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9月8日所為114年度司繼字第3686號民事裁定,並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於民國114年8月25日聲請拋棄對於被繼承人丙○○遺產之繼承權,准予備查
聲明及抗告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原審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丙○○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死亡,抗告人為其配偶,自願拋棄繼承,聲請准予備查。抗告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所積欠之債務總額至少為新臺幣(下同)4,193萬元,而被繼承人雖遺有不動產數筆,然均係持分,共有人眾多,權利範圍微小,價值甚微,抗告人得繼承之遺產數額遠低於抗告人上開債務,尚不足清償抗告人自身債務。況抗告人因車禍導致癱瘓,每月尚需支出醫療養護費用,如准予抗告人拋棄繼承,由另一繼承人即監護人亦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乙○○全部繼承,除可將遺產用於照料抗告人生活所需,亦符合被繼承人之遺願。是准予抗告人拋棄繼承,並未違背抗告人之利益,然原裁定未審酌上情,調查顯有疏漏,亦違背經驗法則尚有未洽提起本件抗告。並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予備查等語。
二、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此據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拋棄繼承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無行為能力人如依照民法第1174條所定方式為繼承權之拋棄,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同法第76條規定甚明。故無意思能力之人,自無從知悉其得否繼承,亦無從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應經法院選任定其監護人後,再由該監護人於知悉該受監護宣告之人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其繼承權。末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民法第1113條準用1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丙○○於114年6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抗告人甲○○及被繼承人之子女乙○○;又抗告人前於113年2月21日經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88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被繼承人丙○○為監護人,被繼承人死亡後,於114年8月15日再經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519號民事裁定,改定乙○○為抗告人之監護人等情,有戶籍謄本、親屬繼承系統表、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519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資料,核閱無訛信屬實。又抗告人之監護人乙○○於114年8月25日,以本人名義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此有民事聲明拋棄繼承狀與其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可查。是以,抗告人之監護人為抗告人拋棄繼承時,尚未逾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
  ㈡被繼承人丙○○除遺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外,尚有存款888,111元、儲值卡63元、投資款343元等遺產,及債務20,856元等情,有被繼承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通知單、房屋稅籍證明書、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等(見原審卷第35-49、59-68頁;本院卷第23-43頁)為憑,並有本院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考堪認被繼承人所遺遺產確實多於所負債務。
  ㈢又抗告人於丙○○114年6月27日死亡時,負欠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193萬元,有抗告人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見本院卷第35-43頁)存卷可憑,且抗告人名下財產總額2,530元,有抗告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見本院卷第87-97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可稽,並經本院調閱114年度監宣字第519號案卷資料,確認屬實。
  ㈣承上,抗告人於丙○○114年6月27日死亡時,其所積欠之債務總額為4,193萬元,又其與監護人乙○○對於丙○○之應繼分比例各為2分之1,則其得繼承之數額為1,188,467元【計算式:(1,509,273元+888,111元+63元+343元-20,856元)×1/2=1,188,467元】,該數額遠低於抗告人截至丙○○死亡時之4,193萬元債務總額。據此,倘不准予抗告人拋棄繼承,則依其資力及所繼承遺產,仍不敷支付上開鉅額債務,若再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抗告人勢將分文未得,故由其監護人代為拋棄對於丙○○之繼承權,難認對其有何不利之情。此外,於抗告人拋棄繼承權後,丙○○所遺之遺產將全數分歸任其主要照顧者之監護人所繼承,監護人除可將該遺產用於照料抗告人生活所需,以確保抗告人未來照護品質無虞外,由監護人繼承遺產,亦符合丙○○之遺願,業據丙○○之姊妹丁○○提出親筆信(見本院卷第79頁)陳明在卷。是綜合審酌上情,抗告人監護人係為抗告人之利益,代為及同意抗告人為繼承權之拋棄,故抗告人提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進言之,本院既認監護人代抗告人拋棄繼承權之行為,對抗告人未有何不利,故本件自無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8條第2項關於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利益相反時,法院應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規定之用餘地,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於法定期間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且本件拋棄繼承對於抗告人並無不利,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裁定駁回抗告人拋棄繼承之聲明,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廢棄原裁定,並對抗告人之聲明拋棄繼承,裁定准予備查。另知應由丙○○之遺產負擔本件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游育倫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再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前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附表:被繼承人丙○○所遺之不動產】          
編號
種類(土地/建物)
價值(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0.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8,公告現值74,600元/㎡)
129元
2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21.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8,公告現值55,339元/㎡)
7,243元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8,公告現值74,600元/㎡)
1,012元
4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61.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8,公告現值55,339元/㎡)
20,149元
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754.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2,公告現值5,200元/㎡)
35,009元
6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72.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2,公告現值5,200元/㎡)
7,996元
7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218.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8,公告現值5,200元/㎡)
6,756元
8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7,31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8,公告現值5,200元/㎡)
226,407元
9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3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8,公告現值5,200元/㎡)
4,305元
10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253.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2,公告現值5,200元/㎡)
11,775元
1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494.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2,公告現值5,200元/㎡)
22,961元
1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393.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2,公告現值5,200元/㎡)
64,713元
1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2,172.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2,公告現值5,200元/㎡)
100,846元
14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3,724.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48,公告現值5,200元/㎡)
129,692元
15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679.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48,公告現值10,200元/㎡)
114,729元
16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677.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48,公告現值5,200元/㎡)
23,600元
17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2,717.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48,公告現值5,200元/㎡)
94,620元
18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2,029.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48,公告現值5,200元/㎡)
70,666元
19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109.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48,公告現值5,200元/㎡)
38,622元
2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19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2,公告現值12,600元/㎡)
247,039元
2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77.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2,公告現值6,500元/㎡)
21,882元
2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57.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2,公告現值6,500元/㎡)
3,346元
2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469.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36,公告現值6,500元/㎡)
9,092元
2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584.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36,公告現值6,500元/㎡)
11,315元
2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878.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36,公告現值12,600元/㎡)
32,929元
2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19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36,公告現值12,600元/㎡)
44,929元
27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984.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24,公告現值6,500元/㎡)
57,578元
28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444.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24,公告現值6,500元/㎡)
12,901元
29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4.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24,公告現值6,500元/㎡)
432元
30
桃園市○○區○○段00○號(門牌號碼:三德街176巷7號)
86,600元
合   計
1,509,2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