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聲抗字第75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 抗告人 聲請拋棄繼承事件,因 抗告人不服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9月8日所為114年度 司繼字第3686號民事裁定,並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合議庭裁定如下: 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於民國114年8月25日聲請拋棄對於被 繼承人丙○○遺產之繼承權, 准予備查。 聲明及抗告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原審聲請及抗告意旨 略以:被繼承人丙○○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死亡,抗告人為其配偶,自願拋棄繼承,聲請准予備查。抗告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所積欠之債務總額至少為新臺幣(下同)4,193萬元,而被繼承人雖遺有 不動產數筆,然均係持分,共有人眾多,權利範圍微小,價值甚微,抗告人得繼承之遺產數額遠低於抗告人 上開債務,尚不足清償抗告人自身債務。況抗告人因車禍導致癱瘓,每月尚需支出醫療養護費用,如准予抗告人拋棄繼承,由另一繼承人即 監護人亦為抗告人之 法定代理人乙○○全部繼承,除可將遺產用於照料抗告人生活所需,亦符合被繼承人之遺願。是准予抗告人拋棄繼承,並未違背抗告人之利益,然原裁定未審酌上情,調查 顯有疏漏,亦違背 經驗法則, 尚有未洽,爰提起本件抗告。並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予備查等語。二、 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此據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拋棄繼承為無 相對人之單獨行為,無 行為能力人如依照民法第1174條所定方式為繼承權之拋棄,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同法第76條規定甚明。故無 意思能力之人,自無從知悉其得否繼承,亦無從為 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應經法院選任定其監護人後,再由該監護人於知悉該受 監護宣告之人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其繼承權。末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民法第1113條 準用1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㈠被繼承人丙○○於114年6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抗告人甲○○及被繼承人之子女乙○○;又抗告人前於113年2月21日經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88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被繼承人丙○○為監護人,被繼承人死亡後,於114年8月15日再經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519號民事裁定,改定乙○○為抗告人之監護人 等情,有 戶籍謄本、親屬 繼承系統表、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519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 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資料,核閱 無訛, 堪信屬實。又 抗告人之監護人乙○○於114年8月25日,以本人名義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此有民事聲明拋棄繼承狀與其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可查。是以,抗告人之監護人為抗告人拋棄繼承時,尚未逾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 ㈡被繼承人丙○○除遺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外,尚有存款888,111元、儲值卡63元、投資款343元等遺產,及債務20,856元等情,有被繼承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通知單、房屋稅籍證明書、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等(見原審卷第35-49、59-68頁;本院卷第23-43頁)為憑,並有本院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可考, 堪認被繼承人所遺遺產確實多於所負債務。 ㈢又抗告人於丙○○114年6月27日死亡時,負欠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193萬元,有抗告人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見本院卷第35-43頁)存卷 可憑,且抗告人名下財產總額2,530元,有抗告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見本院卷第87-97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可稽,並經本院調閱114年度監宣字第519號案卷資料,確認屬實。 ㈣承上,抗告人於丙○○114年6月27日死亡時,其所積欠之債務總額為4,193萬元,又其與監護人乙○○對於丙○○之 應繼分比例各為2分之1,則其得繼承之數額為1,188,467元【計算式:(1,509,273元+888,111元+63元+343元-20,856元)×1/2=1,188,467元】,該數額遠低於抗告人截至丙○○死亡時之4,193萬元債務總額。據此,倘不准予抗告人拋棄繼承,則依其 資力及所繼承遺產,仍不敷支付上開鉅額債務,若再經 債權人聲請 強制執行,抗告人勢將分文未得,故由其監護人代為拋棄對於丙○○之繼承權, 難認對其有何不利之情。此外,於抗告人拋棄繼承權後,丙○○所遺之遺產將全數分歸任其主要照顧者之監護人所繼承,監護人除可將該遺產用於照料抗告人生活所需,以確保抗告人未來照護品質無虞外,由監護人繼承遺產,亦符合丙○○之遺願, 業據丙○○之姊妹丁○○提出親筆信(見本院卷第79頁)陳明在卷。是綜合審酌上情,抗告人監護人係為抗告人之利益,代為及同意抗告人為繼承權之拋棄,故抗告人提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進言之,本院既認監護人代抗告人 拋棄繼承權之行為,對抗告人未有何不利,故本件自無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8條第2項關於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利益相反時,法院應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規定之 適用餘地, 附此敘明。 四、 綜上所述,抗告人於法定期間具狀聲明 拋棄繼承,且本件拋棄繼承對於抗告人並無不利,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裁定駁回抗告人拋棄繼承之聲明,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廢棄原裁定,並對抗告人之聲明拋棄繼承,裁定准予備查。另諭知應由丙○○之遺產負擔本件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4項, 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陳文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再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 律師為代理人。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前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被繼承人丙○○所遺之不動產】 | | | |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0.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8,公告現值74,600元/㎡) | | |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21.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8,公告現值55,339元/㎡) | | |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8,公告現值74,600元/㎡) | | |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61.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8,公告現值55,339元/㎡) | | |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754.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2,公告現值5,200元/㎡) | | |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72.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2,公告現值5,200元/㎡) | | |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218.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8,公告現值5,200元/㎡) | | |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7,31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8,公告現值5,200元/㎡) | | |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3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8,公告現值5,200元/㎡) | | |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253.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2,公告現值5,200元/㎡) | | |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494.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2,公告現值5,200元/㎡) | | |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393.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2,公告現值5,200元/㎡) | | |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2,172.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2,公告現值5,200元/㎡) | | |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3,724.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48,公告現值5,200元/㎡) | | |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679.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48,公告現值10,200元/㎡) | | |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677.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48,公告現值5,200元/㎡) | | |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2,717.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48,公告現值5,200元/㎡) | | |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2,029.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48,公告現值5,200元/㎡) | | |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109.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48,公告現值5,200元/㎡) | | |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19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2,公告現值12,600元/㎡) | | |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77.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2,公告現值6,500元/㎡) | | |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57.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2,公告現值6,500元/㎡) | | |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469.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36,公告現值6,500元/㎡) | | |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584.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36,公告現值6,500元/㎡) | | |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878.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36,公告現值12,600元/㎡) | | |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19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36,公告現值12,600元/㎡) | | |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984.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24,公告現值6,500元/㎡) | | |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444.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24,公告現值6,500元/㎡) | | |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4.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24,公告現值6,500元/㎡) | | | 桃園市○○區○○段00○號(門牌號碼:三德街176巷7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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