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庭懿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楊美惠、楊雅喬、楊采璇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69,466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對於
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
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
上訴裁判費;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9,4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