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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小上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杭家蔚
被
上訴
人 新亞民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麥世南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上訴人
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114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南小字第21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
準備程序
,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王參和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