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23號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曾
聲請對
被告元融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4年度司促字第1979號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9,572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8,6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1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