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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建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昇工程行
法定
代理人
呂永泰
被
上訴
人 郁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沐蓉
上列
當事人
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
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36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17,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翊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