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峰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本院對被告何彥儒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