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51號
原 告 張至佑即再祐工程行
被 告 合恆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597,94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3,597,942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43,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