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58號
原 告 蒜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祥藤營造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0,391元(本金及起訴前利息),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6,1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6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