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59號
原 告 蒜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巽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8萬0,4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繳裁判費為9,300元,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補繳8,800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並
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通知業於114年8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
可憑(本院卷第27頁),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佐(本院卷第33頁),其起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