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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建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59號
原      告  蒜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德良  
被      告  巽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晉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83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8萬0,4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繳裁判費為9,300元,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補繳8,800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並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通知業於114年8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7頁),然原告逾期未補正,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本院卷第33頁),其起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