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政源耐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41,20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7,2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