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93號
原 告 森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日晨工程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5萬7909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2萬23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萬18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已通知115年1月8日上午10點審理。如原告未遵期繳納,將裁定駁回訴訟並通知取消庭期;如未取消庭期,請被告於
開庭日之10日前提出
答辯狀(分列不爭執事項、爭執事項,及就爭執事項答辯理由),書狀及附屬文件於提出於本院外,全部影本請直接送達於原告訴訟代理人。又如
續行訴訟,
兩造亦得於開庭日之10日前具狀表明有無調解意願,以利本院安排(調解時間另行通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