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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14號
抗  告  人  朕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睿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高旺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14年度司拍字第2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宥成公司)及抗告人朕荃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3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0年4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宥成公司、抗告人於①110年4月26日②110年6月3日③111年8月31日④110年4月26日⑤110年6月3日向相對人借款①13,450,000元②4,000,000元③6,000,000元④13,450,000元⑤4,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30年4月26日②115年6月3日③116年8月31日④130年4月26日⑤115年6月3日止,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宥成公司、抗告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2,014,657元②2,190,178元③4,659,050元④11,110,881元⑤846,28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相對人具狀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審裁定以抗告人收受陳述意見函未表示意見為由,而認相對人主張可採,抗告人確實已於原審命陳述意見之期間內表示意見,然原裁定卻未予詳查,竟為准許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實有未洽,且抗告人就其應繳款項並無遲延清償情形,故不應拍賣抗告人所提供之抵押物應有部分等,依法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訟事件法第74條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係因最高限額抵押權雖曾經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惟其債權額未確定,故於聲請拍賣抵押物程序易生爭執,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之權益,法院於裁定前,亦應使債務人就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債務人之程序利益。
四、經查,原審前以114年6月30日南院揚非信114年度司拍字第238號函通知宥成公司及抗告人於文到10日內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見原審卷第149頁),該通知函於114年7月1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57頁)。則抗告人應自114年7月1日起算10日即114年7月11日前表示意見,其已於114年7月10日提出民事陳述意見狀到院(見原審卷第207頁),未逾上開期限。惟原審竟未斟酌抗告人所提民事陳述意見狀之內容,逕以抗告人未表示意見為由,於114年7月30日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顯見原審確有未使抗告人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額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核與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不符,其非訟程序自屬有重大瑕疵。本院審酌為保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其就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意見陳述程序權,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從而,原裁定應由本院予以廢棄,並發回由原審依法另為妥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
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
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114年度抗字第11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001
臺南市
善化區
圳西
494-41
57.13
100000分之3420
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朕荃科技有限公司權利範圍各100000分之1710。
002
臺南市
善化區
圳西
494-43
3522.68
100000分之3290
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朕荃科技有限公司權利範圍各100000分之1645。
003
臺南市
善化區
圳西
494-45
39.8
100000分之3420
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朕荃科技有限公司權利範圍各100000分之1710。
004
臺南市
善化區
圳西
494-60
380.67
全部
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朕荃科技有限公司權利範圍各2分之1。
005
臺南市
善化區
圳西
494-61
406.78
全部
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朕荃科技有限公司權利範圍各2分之1。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一層
合計
面積單位
001
925
臺南市○○區○○○000○00號
494-60
地號
1層鋼骨構造廠房
158.51
158.51
平方公尺
全部
002
926
臺南市○○區○○○000○00號
494-61
地號
1層鋼骨構造廠房
158.51
158.51
平方公尺
全部
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朕荃科技有限公司權利範圍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