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148號
抗 告 人 楊仁翔即官盛商行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29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於114年10月22日提起抗告,迄未繳納抗告費用,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