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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6號
抗  告  人  銘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銘  
相  對  人  張麗茹  
            王瑞賓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12日114年度司拍字第9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雖曾向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並將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設定金額6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擔保上開借款債權抗告人已還款18萬元,實際欠款餘額為582萬元,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9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未查明上開情形,竟准許拍賣系爭不動產,已損及抗告人權益,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判意旨參照)。基此,法院所為准駁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核屬非訟事件性質,並未確定實體法之法律關係,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提出有關抵押權之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抗告法院亦僅得就拍賣抵押物事件為形式審查,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向相對人及第三人李國輝借款600萬元,並於同年月14日簽發票面金額分別為250萬元、350萬元,到期日均為107年2月10日之本票2紙(票據號碼分別為:WG0000000、WG0000000,下合稱系爭本票),又以系爭不動產設定系爭抵押權(相對人張麗茹債權額比例12分之4、相對人王瑞賓債權額比例12分之3、第三人李國輝債權額比例12分之5)擔保上開借款債權,清償日期為107年2月10日,業經登記在案,抗告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600萬元。第三人李國輝於107年7月27日將抵押債權及其擔保之抵押權讓予相對人,並協同相對人辦畢抵押權移轉登記(相對人張麗茹債權額比例變更為3分之2、相對人王瑞賓債權額比例變更為3分之1),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特約事項、系爭本票及系爭不動產第一登記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114年度司拍字第96號卷宗核閱無訛,是相對人以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而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原裁定依前揭證據資料為形式上審查,並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裁定意旨,並無不合。抗告人固主張已清償18萬元,剩餘欠款僅582萬元等語,惟上開抗告內容屬實體上之爭執,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額為1,500元(即抗告費),因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確定抗告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委任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一(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新市區
七王段
121
440.56
全部
002
臺南市
新市區
七王段
122
188.60
全部


附表二(建物)︰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地下



001
26
臺南市○市區○○路000號
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
2層鋼鐵
R.C造
351.43
131.03
83.28
565.74
平方公尺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