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黃信銘
居臺南市新營○○○00○○○
相 對 人 文鄉餐飲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
業據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