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蔡雅伃
蔡明翰
共 同
相 對 人 高暉機電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3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依
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
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二、
經查,
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下稱
系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依法聲請
訴訟救助等情,有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
委任狀等在卷
可稽。是聲請人既經系爭分會以無資力為由准予扶助,復
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