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36號
抗 告 人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
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