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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鄭琬錡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相  對  人  吳順亮即順諒企業行

            偉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榮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除有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而不以無資力為要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468號裁定參照)。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95號裁定可參)。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因遭遇職業災害而提起本件訴訟,是聲請人提起之本件訴訟,應屬因職業災害提起之勞動訴訟。又聲請人提起之本件訴訟,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2號民事事件受理在案,依其主張之事實,尚非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2號民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應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