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怡靜即陳淑君
上列
當事人因清算事件
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
資力支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
暫免繳納,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
法律扶助之申請人倘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審查符合無資力之要件,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已毋庸再審酌,應准予訴訟
救助,藉以簡省法院之
調查程序,俾強化法院訴訟
救助之功能。
二、
經查,
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
上開費用
等情,
業據提出法扶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為證,且依聲請人聲請清算所述內容及提出之相關證明文件,並非顯無理由,其聲請
暫免繳納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