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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救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清理之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怡靜即陳淑君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
  理 由
一、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法律扶助之申請人倘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審查符合無資力之要件,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已毋庸再審酌,應准予訴訟救助,藉以簡省法院之調查程序,俾強化法院訴訟救助之功能。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法扶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為證,且依聲請人聲請清算所述內容及提出之相關證明文件,並非顯無理由,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