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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俊宏即黃俊宏


代  理  人  湯寶凝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依債務人之勞保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114年2月21日分別自「汎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漢特威有限公司」退保,請債務人釋明:
 ㈠債務人目前係任職於何公司或從事何工作?並提出雇主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㈡若債務人目前失業、無工作,則請釋明其何以現在無法工作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債務人是否領取失業補助?如是,每月領取金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三、債務人自陳積欠第三人林麗雪、張水爐之保證債務未清償,請債務人提出關於保證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包含現存實際債務餘額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