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
上列
聲請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聲請前兩年即「111年12月起至113年11月」之工作收入情形,並詳實填載收入種類、來源、期間及數額,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若有,應提出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應記載收入為多少)】。目前如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四)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及省躬段489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上開土地如係聲請人
繼承而來,應提出
繼承系統表,並陳報聲請人之
應繼分。
(五)聲請人應詳實說明所積欠「聯成當鋪」目前還款狀況,並提出借貸契約、還款證明、現存債務數額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應說明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