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即債務人乙○○○○○○自民國114年8月20日17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
住所地或
居所地之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5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相對人即
債權人(下稱相對人)債務,前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而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現任職於良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輝公司),每月收入約40,000元,扣除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8,618元及2名未成年女兒
扶養費後,仍有餘額,
惟仍不足以清償債務,
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屬消債條例所定5年内未從事營業活動之消費者,且前未曾經法院宣告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未曾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
等情,有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
可憑,
堪信為真。聲請人主張其前於114年4月14日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銀行)進行前置調解,然調解不成立,經本院調取本院114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15號前置調解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堪可採信,是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業經前置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另依相對人陳報預估對聲請人尚有合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本金、利息債權總額為2,599,813元(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未陳報,以聲請人陳報之1,560,402元計算),是聲請人所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
㈡聲請人主張其任職於良輝公司,每月收入40,000元等語,固提出存摺內頁為證,然依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113年度自良輝公司領取之收入共計500,700元,平均每月收入為41,725元;另聲請人列為其夫之家屬,其夫每月領有租金補貼5,760元,有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7月30日南市都住字第1141044460號函附卷
可稽,應認聲請人亦獲有租金補貼之利益,爰以47,485元作為聲請人固定所得之計算基礎。聲請人名下雖有105年出廠汽車1輛,惟聲請人稱已被債權人取走抵償,此外未見其他財產,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憑。
㈢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
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
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8,618元、兩名女兒扶養費各9,309元,審酌聲請人
上開主張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未逾114年度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扶養費亦未逾以18,618元計算各扶養人分擔數額,尚屬適當。是聲請人每月收入47,485元,扣除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8,618元、2名女兒扶養費18,618元後,仍有餘額,足認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履行更生方案。
㈣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支出雖有餘額,惟不足以負擔相對人凱基銀行於前置調解時提供分180期、利率6%、每月7,664元之還款方案,及相對人甲○○○○○股份有限公司就90,726元提供月繳3,000元至清償止之免計息還款方案,遑論清償對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
堪信聲請人之債務大於財產,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四、
綜上所述,聲請人為消債條例
所稱之消費者,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自應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本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20日17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