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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怡真即陳雅惠


代  理  人  鄭嘉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薇盟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三、請債務人提出積欠資產管理公司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包含資產管理公司名稱、積欠之債務數額);又債權人清冊上所載之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2,265,493元係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四、債務人自陳依法受其扶養之人為父親陳學欽、母親賈艷玲,請債務人釋明下列事項或補提下列證明文件:
 ㈠陳學欽、賈艷玲每月領有國民年金分別為4,800元、5,2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㈡陳學欽、賈艷玲居住於安養中心,每月領有政府補助分別為25,400元、25,4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㈢陳學欽、賈艷玲居住安養中心每月支出長期照護費用總計為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其上需明確記載每月長期照護費用)。  
 ㈣債務人每月支出陳學欽、賈艷玲分別為4,000元、4,000元,係如何計算而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