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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南宏  

代  理  人  周于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自陳目前於「侑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擔任技術員等語,請債務人補提雇主「侑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補提母親郭蔡恩慈每月領有廚師工會補助新臺幣7,3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債務人補提民國96年間債務協商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表決結果。
四、依債務人之勞保被保險人資料表所載,債務人96年8月間與金融機構成立債務協商時,並無投保單位,債務人自陳協商成立後未久即遭雇主解雇,致無力還款而毀諾等語,請債務人補提當時遭雇主解雇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