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
聲 請 人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件:
一、請債務人自陳目前於「侑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擔任技術員等語,請債務人補提雇主「侑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補提母親郭蔡恩慈每月領有廚師工會補助新臺幣7,3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債務人補提民國96年間債務協商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
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
暨表決結果。
四、依債務人之勞保被保險人資料表
所載,債務人96年8月間與金融機構成立債務協商時,並無投保單位,
惟債務人自陳協商成立後未久即遭雇主解雇,致無力還款而毀諾等語,請債務人補提當時遭雇主解雇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