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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4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債 務人  蔡家盈即蔡乙伶即蔡淑儀


代  理  人  楊淑惠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審酌債權人人數及其他必要費用,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消債法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