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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清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06號
債  務  人  王福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福生於民國000年0月0日所提之更生方案應不予認可。
債務人王福生自民國114年7月8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更生方案未依前二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12條、第64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此亦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聲請更生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2號裁定自民國113年5月28日下午5時開始更生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4號執行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於114年6月6日陳報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更生方案到院(下稱系爭更生方案)。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債務人每月收入僅35,000元,每月支出高達55,061元,評估債務人恐無力負擔系爭更生方案。而本件債權人亦具狀表示不同意系爭更生方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2號及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4號卷宗核閱屬實。從而,本件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恐難履行,致更生程序無從進行,已符合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從而,本院依上開規定,裁定本件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三、依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開始清算程序部分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