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03號
債 務 人 黃淑惠
上列
債務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如逾期未預納,即
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納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茲審酌
債權人人數及其他必要費用,定期命債務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羅蕙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