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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清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03號
債  務  人  黃淑惠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納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茲審酌債權人人數及其他必要費用,定期命債務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