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債 務人  陳姵彤即陳淑娟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姵彤即陳淑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三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之前開法律規定,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