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
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三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
復權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
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
復權,揆之前開
法律規定,
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施介元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