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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債 務人  杜俊儀  
代  理  人  伍安泰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杜俊儀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項、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141條立法理由則以「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設本條,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因此,如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而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應為免責之裁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續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進行清算程序,又債務人可供清償債務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新臺幣(下同)6,332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清算財團處分方式,由本院依職權分配前開清算財團財產予債權人;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有薪資固定收入,扣除生活必要費用扶養費後,仍有餘額72,048元,因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僅受償6,332元,差額65,716元,故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0號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免責之事由,因而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確定等節,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各卷宗核閱無誤。債務人又繼續清償債務共72,070元(如附表所示),有其提出之匯款單等件為證,足認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規定之免責事由,是其依此規定再聲請免責,應予准許。
三、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相對人
(即普通債權人)
清算程序確定之債權金額
公告之債權比率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及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即72,048元×公告債權比例)
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再清償金額
是否已達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之應受分配額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1,007元
2.87%
2,068元
2,070元
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58,187元
3.71%
2,673元
2,675元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75,581元
13.81%
9,950元
9,950元
4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0,553元
5.19%
3,739元
3,740元
5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766,907元
5.1%
3,674元
3,675元
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37,599元
7.57%
5,454元
5,455元
7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3,905元
2.75%
1,981元
1,985元
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83,246元
11.2%
8,069元
8,070元
9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47,197元
10.29%
7,414元
7,415元
10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8,811元
7.38%
5,317元
5,320元
11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48,163元
4.98%
3,588元
3,590元
12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37,799元
19.54%
14,078元
14,080元
13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42,209元
5.61%
4,042元
4,045元
總計
72,0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