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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免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晴陽(原名鄭經宏)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林純秀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消債職權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均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債權
債權額
公告債權比例
清算程序受分配額
依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
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
繼續清償至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97,859元
57.69%
30,820元
134,977元
104,157元
1,879,572元

1,848,752元
2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98,542元
4.29%
2,291元
10,037元
7,746元
139,708元

137,417元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61,279元
21.25%
11,351元
49,719元
38,368元
692,256元

680,905元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6,651元
1.21%
645元
2,831元
2,186元
39,330元

38,685元
5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34,242元
1.44%
768元
3,369元
2,601元
46,848元

46,080元
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0,647元
1.6%
855元
3,744元
2,889元
52,129元

51,274元
7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40,840元
12.52%
6,693元
29,293元
22,600元
408,168元
401,475元
合計
16,290,060元
100%
53,423元
233,970元
180,547元
3,258,011元
3,204,588元
備註:
本附表債權總額欄所示數額及公告債權比例欄,係依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清算事件114年2月6日公告之債權表所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債權總額及債權比率為據(見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卷第234頁至第23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