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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陳鼎穎(原名:陳永舜)
社團法人中華元英慈愛會
上 二 人 共 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鼎越律師
陳勝俊 陳金丕 陳勝玉
莊陳金媛 林世雄 陳文周
黃天德 陳卓淵 陳勁源(原名:陳文和)
周輝雄 陳聖益 梁先隆 梁先化
陳昭朱(即陳永和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前於民國115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王偉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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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