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上裕營造有限公司
共 同
複代理人 吳昀宸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博瑋律師
複代理人 劉韋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台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14年度南簡字第45號)提起上訴,
聲請就
假執行部分,先為辯論及
裁判,本院於114年10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原判決主文所命之給付,准上訴人以新臺幣12萬7010元為被上訴人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原判決就命伊等
連帶給付部分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為此聲請准供擔保免為
假執行,並請求就關於
假執行之上訴,
先為辯論及裁判等語。聲明:原判決關於宣告得為
假執行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免為
假執行。被上訴人則以:對於准供擔保免為
假執行部分無意見等語。
二、
按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
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
標的物提存而免為
假執行;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
假執行之上訴,
先為辯論及裁判;又前開規定準用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第45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三、
經查,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依如主文第1項所示修復方法
回復原狀,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依前開規定,上訴人就原判決
假執行宣告部分,聲請供擔保免為
假執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審酌被上訴人於判決確定前暫不為執行,日後可能受有之損害,及
兩造均同意以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防火巷修復費用新台幣(下同)241萬3186元,除以「19戶」計算上訴人提供擔保之金額
等情,
認上訴人應提供之擔保金以12萬7010元(2,413,186÷19=127,010,元以下4捨5入)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王參和
法 官 蔡雅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