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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君鼎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威君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
律師
羅暐智律師
湯巧綺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靖容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解除契約
等事件,
上訴人
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114年6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南簡字第196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
準備程序
,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