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炫谷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王又真律師
            黃信豪律師
被  上訴人  林平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