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陳文峯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衛立鋼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14年1月3日113年度營簡字第66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
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已明定。且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均為
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所
準用。
二、
經查,
上訴人提起
本件上訴,依其書狀之內容,並未表明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其上訴即不合程式而不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
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丁婉容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