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陳文峯  

被上訴人    衛立鋼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二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6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第2項、第442條第2、3項、第44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載明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該裁定於114年4月11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由上訴人之同居人廖麗惠收受等情,有民事上訴狀、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依前揭法條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丁婉容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