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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林士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4月29日所為之91年度促字第26004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1年4月29日所為之91年度字第26004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債務人林士「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士「」。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核發之91年度字第26004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其上記載債務人姓名為林士「捷」,雖系爭支付命令裁定卷宗已因逾保存年限而經銷燬,僅留存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原本,本院參酌依職權調閱之相對人最新個人戶籍資料,確認相對人姓名為林士「」,且相對人之設籍地址核與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債務人之住所相符,足認系爭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確定證明書係誤寫姓名。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