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江忠雄
陳月華
共 同
代 理 人 江文龍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以其對聲請人之債權,對聲請人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壽保險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43239號受理在案(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
惟聲請人已提起
第三人異議之訴,若不停止執行,將對聲請人及其家庭造成重大且無法回復之損害,
爰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二、
按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如不符合
上開要件或無必要時,法院應駁回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
經查,聲請人雖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惟聲請人並未證明其已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所列之訴訟或抗告,
難認與停止執行要件相符。又縱聲請人之代理人江文龍已針對系爭執行事件對相對人提起
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114年度補字第687號),然該第三人異議之訴既
非聲請人提起,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由聲請系爭執行事件之停止執行。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
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