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黃敏祝
聲 請 人 黃青山
共 同
代 理 人 黃青海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證書無效事件(本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確認證書無效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2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明瞭
兩造間請求確認證書無效事件(本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下稱
系爭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
開庭內容,與筆錄是否相符,俾維護
法律上之利益,
爰依法聲請准許交付
上開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
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其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
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