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七 樓
相 對 人 黃麗雲 住屏東縣○○鄉○○村00鄰○○路00 ○00號
林永豊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87年12月19日所為之
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本院民國87年12月19日87年度促字第49699號支付命令
正本,其中關於「
債務人林永豐」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林永豊」。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甚明,足認支付命令亦屬裁定之性質,若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