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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哀惠淑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支付命令所載債務人「袁惠淑」應更正為「哀惠淑」。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復有明文。支付命令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所為裁定,自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予以裁定更正。
二、聲請人經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轉讓而取得本院民國93年4月19日93年度促字第13875號支付命令所載債權,有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聲請人具狀稱該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而聲請更正,業經本院定期通知相對人就此表示意見,相對人未遵期具狀爭執或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27頁),認聲請人此部分主張屬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