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4號
抗  告  人  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即江穎愼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5年2月6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6日本院所為114年度聲字第23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然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15年3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逾期未補繳,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抗告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羅蕙玲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婷婷